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存量房
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了便于《洛阳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洛房政〔2014〕25号)的操作和实施,特制定《洛阳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洛阳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洛房政〔2014〕25号),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是我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
2.负责组织建设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信息系统;
3.负责对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划转的监督;
4.负责对监管银行的监督。
第三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是本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网上签约系统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负责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业务和网上签约信息的校验;
3.负责办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划转的监管业务。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需到房管局备案,并申请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注册。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核实受托存量房的真实信息并向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中提交。
2.与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信息提交到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中;
3.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包含资金监管条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交易信息提交到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中;
4.根据交易双方当事人需要另行签订贷款代办协议、房地产登记代办协议等其他服务协议,并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五条 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应当与房管局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开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划转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保证资金监管相关数据的共享。
第六条 存量房网上签约。
(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网上签约程序:
1.注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市场处申请注册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用户,领取客户端软件及密钥,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户注册。 经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到市场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2.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卖方委托出售存量房的,在线签订存量房出售委托合同后(合同由市场处编号存档),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存量房的下列信息:
(1)存量房的主要自然状况;
(2)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3)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及其他相关信息。
市场处对提交的信息进行校验,经校验通过后,在房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3.网上签约。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登录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将交易信息提交到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中,提交成功后,将合同打印,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成交的网上签约程序: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行政大厅房管局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选择是否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
(一)买方为一次性付款的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程序:
1.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到监管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出具资金监管存入凭证。
2.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银行资金监管存入凭证等材料到行政大厅房管局窗口,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手续。
3.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转移登记所需其他材料,到行政大厅房管局窗口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4.转移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后,市场处在软件系统上发送“资金拨付”指令,银行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监管资金拨付至卖方账户,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买方需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程序:
1.交易双方当事人达成成交意向后,到银行进行贷款材料初审,银行确定贷款比例和期限。
2.经贷款银行初审通过后,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出具首付款资金监管存入凭证。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承诺书(交易双方当事人认可银行发放贷款的期限)。
3.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资金监管存入凭证、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行政大厅房管局窗口,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手续。
4.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贷款银行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所需其他材料,到行政大厅房管局窗口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和抵押权登记手续。
5.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后,市场处通过软件系统向银行发送“拨付首付款”指令,银行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首付款拨付至卖方账户。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监管账户后,市场处向监管银行发送“拨付贷款”的指令,银行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卖方账户,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八条 资金监管的解除与监管资金的回退。
在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存入证明等材料共同到房管局窗口提出解除申请。市场处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监管银行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银行将交易结算资金和利息划入买方结算账户。
第九条 在存量房转移登记前,因交易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任一方违约,造成交易终止的,在交易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暂停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